一、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一)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二)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三)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二)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金融凭证诈骗犯罪的量刑依据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情节恶劣、金额巨大的案件,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五万元以上并没收财产。金额较大但未达顶格者,刑期五年至十年,罚金五万元。小额案件则处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金二万至二十万元。
专业解答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个人实施诈骗,涉及金额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总和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该罪名指犯罪者以非法手段,如伪造金融凭证,欺骗他人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专业解答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罚分为三档:普通罪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2-20万元;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5-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不低于5万元或没收全部财产。
专业解答金融凭证诈骗和票据诈骗的量刑标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欺诈手段集资,涉案金额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二至二十万;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五至五十万;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款五至五十万,或没收全部财产。
专业解答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罚分为三档:普通罪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2-20万元;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5-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不低于5万元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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