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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法院传票的留置送达不符合程序,我该怎么向检察院投诉?投

薛* 四川-甘孜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0.23 08:06:45 450人阅读

请问律师,法院传票的留置送达不符合程序,我该怎么向检察院投诉?投诉书写好了要交到检察院哪个部门?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吗?投诉在什么时候最恰当?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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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离婚诉讼公告送达需要由一方当事人向开具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失踪的证明。送达这个工作,无论是正常途径的送达还是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送达,实际上都属于法庭或者法官需要履行的职责,只不过对方当事人不接传票,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法官比较麻烦,或者不愿意承担一些责任,于是法官为了自己方便把本应该由自己履行的职责不适当的转嫁给当事人,才有了所谓“公告送达需要开具失踪证明”这种荒唐的事情。接下来你需要明确三点:一是送达属于法官份内工作,法官不可能因为无法送达驳回你的。二是法官可能因为无法直接送达拖延案件审理,你要想办法跟法官沟通,促使法官采取公告送达。三是公告送达的采取在法律上没有那么多限制,更多的是法官自己不愿意采取而已。

2020-10-23 08:08: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票就是叫你来开庭的通知这个通知一直送不到你手上怎么办呢难道一直送送不到就不开庭当然不会……你不来是可以缺席判决的。那么总需要一个证据吧……万一日后你说压根没有发过传票,擅自缺席判决,那么不就说不清了么所以所有的传票都要签收“送达回证”的。留置送达就是在不肯签收的情况下,找到见证人,或者拍照录像等方式(总之就是可以证明“你看,我我已经送来了,他不肯签收而已,现在你们证明一下,我这个传票是已经送到他家了,他看不看随便,视为他收到了。”的方式)就这么个意思。

你好,留置送达的方式主要是;原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适用,要求必须有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这在实践中过于严格,成本也较高。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改为“可以”,增加了留置送达的灵活性;并增加了第二种留置送达的方式,即拍照、录像记录送达。根据新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完成送达: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完成。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是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是正常程序,传票不送达就无法将程序进行下去。但民诉法中送法方式有很多种,公告送达是其中一项最有效最省事的方法,缺点是执行程序中,被告会以自己并未下落不明而抗辩。这就要求公告程序做得较具体慎重全面些。但让原告开具社区证明不是必经程序,社区也没义务开具,一般来说可上门送达传票,并至社区了解被告下落。当然现在办案压力很大,当事人自行也可收集一些证据的。建议你将社区反馈你的情况告诉承办法官,并书面申请调查函,陪同法官一起去送达传票,这样诉讼程序就可进行下去了。这样讲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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