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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母** 河南-新乡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2 19:26:15 396人阅读

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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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的财产,不能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
(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
(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
公司股东对增资扩股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以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共同被告。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8.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10、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2020-10-22 19:27: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斥。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 对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行政复议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实际上,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目前正在完善市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线,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同样的国民待遇,同样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律地位——既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同样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同等的诉讼法律地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斥。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 对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行政复议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实际上,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目前正在完善市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线,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同样的国民待遇,同样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律地位——既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同样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同等的诉讼法律地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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