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滑坡属于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结果。除非能证明是政府行为造成山体松动加上暴雨最终形成山体滑坡,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因为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当然了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寻求帮助,请求民政部门在重建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样是有可能的。依据《城镇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流程是:
一、个人书面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隐患点监测员、村组、基层国土所、镇、乡政府现场核实,该农户是否在隐患点范围内,是否有权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政策;
三、镇、乡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申请地灾搬迁农户名单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业地勘单位现场核实调查;
五、镇、乡公示地勘单位核实后初步判定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名单;
六、将符合搬迁条件的纳入地质灾害搬迁储备库;
七、地勘单位负责编制拟搬迁户选址调查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
八、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政府印发实施;
九、项目完成后,由镇、乡政府组织完成自检,核查农户旧房拆除复垦、新房入住等情况,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申请县政府组织初验;
十、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初验,根据初验结果申请市级相关部门验收;
十
一、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终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山体滑坡属于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结果。除非能证明是政府行为造成山体松动加上暴雨最终形成山体滑坡,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因为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当然了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寻求帮助,请求民政部门在重建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样是有可能的。依据《城镇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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