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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转户口对方不配合可以强制执行吗

刘* 山东-枣庄 离婚咨询 2020.10.22 06:31:19 383人阅读

法院判决离婚后,转户口对方不配合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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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可以。当事人可持的判决书,到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单方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2020-10-22 06:33:19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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