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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可否存疑不起诉?

龙** 山东-烟台 合同订立咨询 2020.10.20 09:56:17 384人阅读

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可否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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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  作出不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因此,移送审查,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可以以证据不足存疑不。

2020-10-20 09:5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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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存疑不起诉必须经过补充侦查吗?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存疑不起诉必须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否则不得作出该决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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