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认定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您的咨询中提供的信息过少,首先必须确您的朋友到底是被工商局进行调查还是被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也即是您的朋友的行为到底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这两者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被工商部门进行调查,那么说明您朋友的行为还达不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只是行政违法。对于行政违法,一般是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者是行政拘留。如果您的朋友在明知对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原材料数额在五万以上的,并且是被公安局采取相关措施的,那么您的朋友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处罚,公安目前采取的可能是拘留这样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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