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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欠朋友钱把这套给这个朋友了,现在这个朋友要把这套房子卖了,

王* 广西-钦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18 20:46:30 433人阅读

房主,欠朋友钱把这套给这个朋友了,现在这个朋友要把这套房子卖了,就是中间会不会有些买家要注意的房主,欠朋友钱把这套房子抵押给这个朋友了,现在这个朋友要把这套房子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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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合同原件、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2020-10-18 20:47:30 回复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各异,因司法解释未对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如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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