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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抢劫罪的成立,并不以抢劫的财产对象是合法财产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2020-10-18 15:4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