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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6岁,在幼儿园与同学打闹,把另一同学碰伤脸,有点肿,当时未就医,现在小孩脸上有凹痕,家长找到我们,该由我负责还是学校负责呢?
您好,十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事过错推定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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