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简言之,如果房东不同意转租,一旦房东提出异议,解除了租赁合同,或解除与 第一承租人租赁合同后又租给另外的承租人,那么您就有可能面临转让费的损失,毕竟这不是一个小数目,房东到时不和您签租赁合同的话,您就得搬离该门面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房东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那么这个租赁合同还可继续有效。不过我认为这还是有风险的,谨慎些吧,最好和房东直接签合同。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获益的行为。在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并未使出租人利益受损。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出租人以租金为对价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此时出租人的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针对同一房屋进行使用、收益。此时无论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多少租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受到损害。因此,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而对于次承租人来说,承租人向其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更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故承租人收取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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