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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包括哪些减发工资的情况?

肖* 四川-遂宁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16 07:56:46 445人阅读

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包括哪些减发工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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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020-10-16 07:58:46 回复


一、什么是“克扣”工资资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工资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包含哪些情形
1、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 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 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 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 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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