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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
【法律意见】在没有明确规定宣布失效前,这个意见现在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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