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成立教唆犯。构成实行犯。
解析:
1、因为被教唆人未满十六周岁,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盗窃不属于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教唆犯问题。
2、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作为工具使用,应当直接追究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成年人是实行犯而不是教唆犯。
不成立教唆犯。因为被教唆人未满十六周岁,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盗窃不属于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教唆犯问题。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作为工具使用,应当直接追究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成年人是实行犯而不是教唆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020-10-16 06:0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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