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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其中第(3)条,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如何解释,谢谢
如;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法人,开展充分,排除,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有序的市场竞争,经营同种业务、限制了竞争,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
你好,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答:《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界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界定得越窄,作为被调查对象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越大,一般认为其行为对该相关市场的竞争状态的影响也越大,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和规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其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一定时期内”是指时间因素,“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是商品因素,“地域范围”是地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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