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关系破裂,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怎么分割呢?如果一方因为意外去世,另一方能继承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事实婚姻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构成要件:一是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在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般是二人均分,不考虑共有人对贡献的大小。
2020-10-16 01:45:06 回复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子女探视方式和时间;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比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等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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