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其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根据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结合本案,张任与A在借款协议中约定“A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内容,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A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张任,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换言之,在A借款到期后未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张任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受让人未签字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受让人已经接受了债权或者债务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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