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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后政府可以采取什么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措施。在期间,实施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期间的工作报酬。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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