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其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犯罪。综上,该股东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当然,这里所述的公司、企业是非国有性质的。如果是国有企业,则应是挪用公款罪了。
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