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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里一家店被强制关店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效是多长时间?

唐* 湖南-永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8 10:18:59 415人阅读

听我爸爸说之前市里开了一家很黑心的服装店,专门卖假货,而且还把价格开的特别高,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关店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效都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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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六个月内。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2020-10-08 10:2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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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10-08 10:19:5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您好,关于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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