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情形有哪些
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2、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驾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的,前面的行为定本罪,后面撞死撞伤数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将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计算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 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 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 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 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 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3、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是法定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情形如下: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罪的,以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
2、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强迫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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