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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途径,公司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与公司诉讼?

龙* 山东-烟台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8 02:22:23 384人阅读

权利救济途径公司纠纷请求权基础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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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救济”是指司法力量对权利的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救济追求的根本目标要么是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或者使不当行为造成的伤害、危害、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要么是使未履行的义务得以履行。其含义是,通过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促使冲突主体继续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以使权利的原有状态得以恢复。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和解或强制的方式使由冲突或纠纷影响造成的实际损失、伤害、危害得到合理补偿。
提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讼的程序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只能由股东行使,且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2020-10-08 02:2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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