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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什么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冯** 内蒙古-赤峰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8 00:19:34 322人阅读

民法总则中什么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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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有以下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0-10-08 00:2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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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的溯及力的问题,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
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
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因此,不妨赋予请求权人溯及力保护。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虽然在《民法通则》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而从目前情况看,诉讼时效制度已实行30余年,权利人可以也应当知道在诉讼时效内。从其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既尊重了旧法的规定,又使新法溯及适用的结果对不同时效起算日的请求权相对公平,故以
第二种意见为宜。

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都是三年了吗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补充内容:
(1)普通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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