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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旷工被单位辞退有失业保险?

严* 四川-凉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7 12:51:17 451人阅读

旷工被单位辞退有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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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旷工被单位辞退,是否能领失业金,还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单位情况。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其中,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旷工被单位辞退,是否能领失业金,还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单位情况。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其中,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旷工被单位辞退,是否能领失业金,还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单位情况。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其中,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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