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