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建设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
第
一、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
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可以收缴。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违法转包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他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如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均属工程转包行为。
(2)一次转包与多次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所谓多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包的行为。
该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还对协议有效和无效作了规定。凡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村委会作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只要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村委会不违法调解,其主持的调解协议就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在村委会调解合法的前提下,对方反悔并,是很难胜诉的。
公安机关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为: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002年,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这是人民调解所取得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均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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