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在他患病期间,曾立了一份遗嘱。经过治疗,他父亲的病情得到好转,和正常人一样了,但没有撤销或变更这份遗嘱。最近,邱某的父亲去世了,邱某认为父亲的遗嘱有效,因为父亲立遗嘱时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又没有立过其他遗嘱,则证明他认可这份遗嘱,所以应当按该遗嘱执行。邱某的兄弟却说在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即使是他后来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请问,无行为能力人在立遗嘱后才有了行为能力,其遗嘱有效吗?
答: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哪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解答如下, 可以。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的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所谓婚后尚未治愈,是指结婚时该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治愈。但法律并未明确具体什么类型的精神疾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就导致司法实务中不同的裁判者面对同样类型的精神疾病而对婚姻效力有不同的判断。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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