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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何** 辽宁-葫芦岛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6 07:28:16 334人阅读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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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20-10-06 07:29: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对于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
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
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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