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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可以适当降低过高的违约金

王** 广西-桂林 其他咨询 2020.10.04 03:08:45 431人阅读

法院可不可以适当降低过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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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金过高,除了商量降低外,还有别的上限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之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具体言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主张事实或陈述有含义模糊和不明确之处,法官应通过释明提示当事人予以明确。
  
(二)当事人主张事实或陈述有不当之处,包括诉讼请求不当和诉讼当事人不当,法官应通过释明促使当事人纠正、变更诉讼请求或增列、变更诉讼当事人。5
  
(三)当事人就自己主张事实所提供证据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通过释明提示当事人补充证据资料,并指定补充证据资料的时限。
  
(四)当事人认为不重要而忽略或未提出某项法律见解,如法官认为该项法律见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重大时,应通过释明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使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进行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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