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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李** 安徽-六安 消费权益咨询 2020.10.04 02:31:31 367人阅读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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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案(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的;
  
(四)被组织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献血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液”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是指“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由于该种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行为要重,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会污染血源,对供血人、用血人、血库都会造成危害导致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扩散,因此要严厉打击。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等手段控制多人非法出液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营利的目的。在组织他人出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20-10-04 02:3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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