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
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
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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