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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承担法律责任吗?

付***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债务债权咨询 2020.10.03 15:59:12 324人阅读

不当得利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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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不当得利承担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不当得利的数额确定。
1、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2020-10-03 16: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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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案例:
原告徐丙亿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丙亿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零告知原告,他看见王丁的五岁儿子王小号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也看见王丁的儿子拣到一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丁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丁拒不承认其儿子王小号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零出庭作证称:“我是王丁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丁的儿子王小号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丁拎着一个女式提包。”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洪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丁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丁院子里。装钱的包是女式提包。”王丁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裁决:
安县人民认为:通过庭审,可以认定原告徐丙亿丢失的装有15680元的女式提包,确系王小号拣到交给了被告王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丁的儿子王小号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丁,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丙亿。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在法庭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丁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徐丙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例中王丁的儿子王王小号捡的黄包并欲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拾的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典型代表。对于王丁要将遗失物收归己有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应将不当利益予以反还,并赔偿徐丙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建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案例:
原告徐丙亿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丙亿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零告知原告,他看见王丁的五岁儿子王小号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也看见王丁的儿子拣到一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丁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丁拒不承认其儿子王小号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零出庭作证称:“我是王丁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丁的儿子王小号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丁拎着一个女式提包。”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洪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丁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丁院子里。装钱的包是女式提包。”王丁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裁决:
安县人民认为:通过庭审,可以认定原告徐丙亿丢失的装有15680元的女式提包,确系王小号拣到交给了被告王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丁的儿子王小号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丁,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丙亿。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在法庭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丁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徐丙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例中王丁的儿子王王小号捡的黄包并欲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拾的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典型代表。对于王丁要将遗失物收归己有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应将不当利益予以反还,并赔偿徐丙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建议:

你好,只要是不当得利获利,不管是谁,都应该归还给原主,如果不返还,原主会起诉,不归还者都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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