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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张* 陕西-延安 房屋租赁咨询 2020.10.03 03:17:17 476人阅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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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2020-10-03 03:1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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