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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守所拘留人员可以探监吗?

秦** 河南-周口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0.10.02 07:44:07 401人阅读

A看守所拘留人员可以探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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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探监时间和要求:
1.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2.已经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3.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一般来说是罪犯的近亲属或着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但是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给犯人是可以的,但东西必须是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可以递送才行。你可以查一下电话号码,问一下探视时间。

2020-10-02 07:45:0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探监一般一个月只能探视一次,一般建议都规定了具体的会见日期。一次可以几人没有规定,可以少,也可以多。会见的时候需要带上“会见卡”,会见卡只有服刑人员的亲属才有,但是服刑人员的朋友可以跟随其亲属一起去会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在押人犯不可以与外界通电话,经过批准可以同近亲属通信会见。   【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在押人犯不可以与外界通电话,经过批准可以同近亲属通信会见。
  【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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