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讼解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讼解决。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02
(1)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
03
(2)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婚后投入市场。对此情况,通常也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对方为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酌情适当进行分割。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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