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结束后,进行申诉,申诉被驳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来处理:
1、向二审或其上级进行审诉,由审查后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
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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