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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董** 山西-临汾 其他咨询 2020.10.01 05:37:37 318人阅读

企业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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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10-01 05:3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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