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办案机关管辖,A地是犯罪行为所在地,B地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都可以立案。
票据诈骗案通常由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也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指的票据纠纷实质上指的就是狭义的票据纠纷,即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而不包括因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能够受理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只能是涉讼票据的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确定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地时,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平等的,无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在同一票据的不同当事人就该票据权利纠纷向其中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时,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均有管辖权,但在一般情况下,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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