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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让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权

李** 安徽-淮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1 00:02:01 363人阅读

该怎么让认定行政诉讼管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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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怎么让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020-10-01 00:03:0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 (2)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变。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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