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日本学者曾提出三种观点:其
一,认为商号权因商号登记前后的不同而有差别。商号登记前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商号登记后则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
二,认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
三,认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企业名称权是企业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因而企业名称权不应因登记与否而有差别。所以商号,无论登记与否,首先是应受保护的人格权。
对于企业名称变更,设计资质如何变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
一,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
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
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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