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讼解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讼解决。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不包含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由此可知,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夫妻婚内共同经营某知名品牌,申请商标注册后尚未获得批准就离婚的情况,如果也视作非共同财产,无疑是对离婚一方不利的。对此,律师建议,离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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