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是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是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是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是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是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是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是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专业解答以下八种情况可豁免缴纳物业费:房屋质量隐患未交付、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者承担物业费、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签物业合同、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未提供物价部门审批文件、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未经授权增设收费项目。业主在这些情况下有权拒缴物业费。
专业解答在还没有交房,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增加相关收费项目的,没有和业主签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专业解答在还没有交房,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增加相关收费项目的,没有和业主签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析 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律师解析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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