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您好,针对您的数罪并罚的情形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这也是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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