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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我个人认为雇员下班回家的行为,不属于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属于雇员完成当天作业任务后的个人行为,所以雇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29 00:22: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