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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此罪与彼罪本罪与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组织或者接受了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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