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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之间的区别
对于请问无因管理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谢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侵权是侵犯他人、国家。2侵权的债务不能通过合同法规定自动抵销(约定抵销除外):A打伤了B,B请求A支付的医药费,甲发现牛生病、营养费等就是侵权的债务,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债务指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甲要求乙支付给牛看病的钱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比如:乙的牛跑到甲那里了,替牛治病花费了钱。日后乙向甲要牛,无因管理的债务可以抵销、集体的各种合法权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债务。比如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记载,若对于企业间的借款协议,法院判定其为无效之决议,则因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将需尽数归还。倘若无法偿还或无需偿还,应对其进行折算并给予适当补偿。在此过程中,如发现某一方存在过失,则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反之,若双方均有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另有规定,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专业解答合同解除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因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无效合同则从成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通常是因为违法或侵害了公共利益。解除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违约责任,而无效合同一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区别:1、产生的原因的不同:无效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等原因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原因形成的;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专业解答具体区别是:一、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二、确认权的归属不同: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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