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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依法强制拆迁流程

赵** 宁夏-银川 补偿标准咨询 2020.09.28 07:26:07 488人阅读

进入依法强制拆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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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进入依法强制拆迁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本报讯昨日,区建设局的执法人员把一份行政裁决的拟立案通知书送到了至今尚未签约的湘湖社区拆迁户孙某手中,孙某在通知送达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意味着湘湖社区房屋拆迁工作已进入了依法强制拆迁的程序。目前,湘湖社区像孙某这样的拆迁户还有6户。
日前,湘湖社区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区建设局提出了对至今尚未签约的拆迁户进行行政裁决的要求,对此,区建设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并将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据了解,行政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影响房屋拆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报讯昨日,区建设局的执法人员把一份行政裁决的拟立案通知书送到了至今尚未签约的湘湖社区拆迁户孙某手中,孙某在通知送达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意味着湘湖社区房屋拆迁工作已进入了依法强制拆迁的程序。目前,湘湖社区像孙某这样的拆迁户还有6户。
日前,湘湖社区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区建设局提出了对至今尚未签约的拆迁户进行行政裁决的要求,对此,区建设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并将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据了解,行政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影响房屋拆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会进入司法程序
司法的含义
所谓司法,就是指由作为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
新条例第28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的,也一律由强制执行。
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进行司法?
一、实施司法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另外,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1、商业拆迁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司法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司法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在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该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分为申请及权利人申请两种情形。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面临着司法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执行房屋的任务,显然力不从心,实践效果未必如意,有必要进行司法执行方式上的创新,而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人们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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