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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合同2、甲与乙少交税款,将房屋买卖做成房屋赠与,签订赠与合同为什么这
首先,丙与丁,之间因为未完成物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仍在丙处。之后,甲与丙合同无效,因此应当撤销甲、丙的房屋登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具体过户时间和贷款到账时间问题,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62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益物权是相对于所有权来说的,债权是相对于人身权来说的。借用权不是法律规定的物权。其立法和理论理由如下:一般来说,只有在不动产上才有设定用益物权的必要,因为不动产不的公示以占有为方式,因此有必要以的物权来保护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益。比如以前理论上的典权、现在的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罗马法、民法理论上的“人役权”。这种用益物权实际上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限制”。对于借来的不动产的借用权,以占有的方法就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以借用合同债权足以限制所有权,因此通常法律没有必要对动产设立用益物权。所以所谓借用权只是合同债权,而非物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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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先确定房屋是否合法出租,再确定租赁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房屋配套设施以及转租条款等事项约定。
律师解析 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 1、出租人的基本情况; 2、租期条款; 3、租金条款; 4、保证金条款; 5、配套设施条款; 6、转租条款; 7、装修条款; 8、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9、维修责任条款; 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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