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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步骤

伍** 重庆-南川区 其他咨询 2020.09.27 17:53:46 440人阅读

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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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20-09-27 17:55: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
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怎样启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特点】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适用情形】: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
注: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特点】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适用条件】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
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鉴定会议前,提交材料、缴纳鉴定费的方面。这种配合的义务同样体现在,鉴定会现场的过程中。病历材料对于专家判定损伤后果,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十分关键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困难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在不如,在鉴定会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场经行检查,如果不能到场导致鉴定专家无法直接看到患者的情况的,无法做出判断的,也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
另外,如果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这是对人员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补救性措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全是由于医学会的原因导致的,理所当然不应当再收取相关的费用。从医疗鉴定法律实践看,该规定也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您好,关于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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