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统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对会计、统计的管理制度。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1、三年以下。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触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会受到以下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情节恶劣,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又或者是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又或者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2.《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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